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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分割夫妻離婚財產

應該如何分割夫妻離婚財產

離婚夫妻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一般需要對這三個問題作出處理,就包括財產分割、債務承擔以及子女撫養。但其中,自然是有存在的情況才需要作出處理。那實踐中,應該如何分割夫妻離婚財產才好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應該如何分割夫妻離婚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即生效,有異議的一方即使向法院提起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的,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要特別注意,避免出現後悔無門的情況。那麼,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1、 首先,必須是雙方自願簽署,存在欺詐、脅迫情況的,協議無效;

2、 必須雙方親自簽署,不是雙方親自簽訂的,也屬於無效協議;

3、 最重要的就是關於財產分割內容的寫法了。切忌圖省事出現,如,“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分割”、“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雙方已自行分割完畢”等籠統説法。

4、 在未調查清楚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時,切莫心急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朋友為了儘快解決離婚麻煩,往往沒弄清楚夫妻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就簽訂協議,這是很危險的。很多人會忘記將貸款房屋、股票、公司股權等財產計算在內就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還特意強調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以致最後後悔莫及。

在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雙方協商的就是財產的分割,可是在財產分割時,如何收集財產的證據成為最頭疼,也最為重要的問題。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很多情況下自己無法順利收集,比如,房產、對方隱匿、轉移的財產、對方擁有的公司股份等等,遇到這種情況時,就可以選擇請律師幫忙收集證據,律師在收集證據方面有着獨特的優勢,如在收集對方公司股權時利用律師證及律所的證明就可以順利收集到想要收集的證據。

如果離婚夫妻可以協商達成一致的話,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做出的約定就是有效的。否則只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官依法對離婚財產做出判決,此時做出的判決自然就是相對比較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