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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離婚夫妻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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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這幾方面作出處理,包括財產、子女以及債務。其中可能在財產的分配上面產生的爭議最大,因此不少夫妻在實際離婚之前就想要知道,究竟離婚夫妻財產應該如何分配,對此,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夫妻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離婚時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是不分的。

如果是協議離婚,對於夫妻財產的分割只要夫妻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如果是起訴離婚,法院是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分割的: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離婚時發現對方隱瞞財產怎麼辦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在離婚時發現對方隱瞞財產的可以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當然前提是你要有證據,一旦發現對方隱瞞財產了,就要及時的收集,採取措施。

如果是離婚後發現的,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尚未超過一年,且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該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屬於法律規定的可申請變更和撤銷的情形;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已超過一年,即使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財產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説,超過一年的,財產分割的內容有效;未超過一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予以變更或撤銷。

“當事人依據前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這些規定的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後請求再次分割的時效為“兩年”。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一年”的規定。

如果夫妻是協商分割共同財產的話,那麼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就可以自行對財產進行分配,即使約定一方淨身出户也是可以的。當要是由法官對離婚夫妻財產進行分配的話,則就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進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