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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再婚內財產協議書怎麼寫?

一、夫妻再婚內財產協議書怎麼寫?

夫妻再婚內財產協議書怎麼寫?

寫明男女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和聯繫方式;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及歸屬;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協議的生效;爭議的解決方式。

只約定了房屋和股權的歸屬,沒有對婚內由於該財產而產生的收益進行約定。導致約定不明,按照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處理。 所以我們在起草婚姻財產協議時,一定要約定的具體明確。

二、離婚簽訂協議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僅僅口頭約定,不簽訂書面協議

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時,稱結婚後所有財產都是口頭約定歸誰,並未進行任何書面材料的簽訂,雖説夫妻之間有相互信任,但一旦離婚,糾紛就會產生。根據我國《民法典》,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就不符合法律關於婚姻財產協議的形式要求,就是沒有進行約定,就不會得到法院的主張。

2、財產約定內容不明不白

只約定了房屋和股權的歸屬,沒有對婚內由於該財產而產生的收益進行約定。導致約定不明,按照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處理。所以我們在起草婚姻財產協議時,一定要約定的具體明確。不僅要約定現有的財產歸屬,還要對婚內收益歸屬進行約定。

3、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婚姻財產協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但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會將家庭共有(與父母親、孩子共有)的財產作為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還有的當事人以為自己是公司老闆,公司的資產就是自己的資產,會在協議中將公司資產作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樣的約定我們都叫做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將導致約定無效。

4、被逼簽訂、或者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

作為協議,必然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保證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籤訂,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當然,對於脅迫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例如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很多忠誠協議中會約定一方對婚姻不忠,則離婚時淨身出户,類似約定也會因為顯失公平而不被認可。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5、房產約定後不肯過户

當一方犯錯後為表忠心,維持婚姻,會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卻遲遲不予協助辦理房產過户手續。此時即使雙方簽有書面的贈與協議或者財產約定,但因房屋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贈與方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因此,建議受贈方在表示接受贈與後應儘快辦理過户手續。

6、婚內財產約定一方放棄繼承權

為了劃清財產界限,很多夫妻以免自己的子女吃虧,在婚姻財產協議中會約定“一方放棄對另一方財產的繼承權”,或者會有“我的財產全部遺留給我的子女“這樣的內容。繼承權是繼承發生(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的權利,能否事先放棄,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夫妻是屬於再婚,關於婚內的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是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來進行約定的,就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是予以承認的,同時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內容不能夠違反法律規定,也就是必須是屬於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