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協議書怎麼書寫?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二、夫妻離婚登記時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離婚登記,一般是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現存婚姻關係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程序。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踐中,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為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還應注意,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提出。此外,當事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事後不履行的,該協議本身並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其效力作出認定,方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目前,離婚的現象還是比較多,雙方關注的焦點一般在財產分割上面,這涉及到切身利益,如果經過友好協商,能夠達成統一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對財產的處理作出詳細約定,並按照平均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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