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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復婚財產約定生效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復婚財產約定生效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復婚財產約定生效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是自願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採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關於約定的方式,本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對夫妻財產約定採取要式主義主要是基於證據上的考慮,目的還是為了私權的保護,方式的欠缺並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沒有必要將其解釋為強制性規定。

當然如果夫妻以口頭形式作出約定,事後對約定沒有爭議的,該約定也有效。夫妻以書面形式對其財產作出約定後,可以進行公證。

二、復婚手續如何辦理?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

1、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5、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婚前財產約定的格式和內容這不是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具體來説,就是把兩個人共同協商的結果最終呈現在書面協議上就行了,但除了對財產的約定,最好對以後生活過程當中產生的債務,也進行清楚的約定。可是,婚前,對財產的書面協議具備法律效力的話,自然要滿足公平,自願,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