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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不孕財產分割

老婆不孕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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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2年不孕,財產應該怎樣進行分割

在審判實踐中,具體而言,分割財產應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2)男女平等原則。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那麼,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就應遵循平等原則,平等分割。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這是從保障婦女、兒童權益角度出發的,女性的經濟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對男性的,會弱一點,因此,需要適當照顧女方利益。照顧子女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子女成長的需要。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經濟效用和價值,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因此在離婚時會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進行財產分割。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合法結合的婚姻當事人雙方,在因為不孕進行離婚時,相關的婚姻財產需要當事人進行協商處理,如協商處理不成的。我國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進行相應的訴訟辦理,解決這類事件,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這類事件的相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