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怎樣才有效
隨着人們法律意思的不斷提升,夫妻財產也會進行約定,那麼夫妻財產約定怎樣才有效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的這一條款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處理方式。那麼,是不是隻要有約定,就一定會具有法律效力呢?
非也。夫妻之間對於雙方的財產約定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這種約定不是隨意的,應當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從形式而言,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取書面的方式。因為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往往牽扯到很多方面的內容:如不動產(房屋),股權,夫妻一方的債權債務,甚至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這些嚴肅的問題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書面形式來承載。否則,一旦面臨問題可能會發生無據可依的情形。
(二)從內容而言,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內容要明確,不能模稜兩可。夫妻財產約定中至關重要的財產分割問題,應當表述清楚,屬於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共有,一定要清晰明確。
(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財產約定,其實質是民事法律行為,首先應當符合民法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1、雙方作出約定時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雙方精神狀況正常;
2、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也就是説雙方應當是自願的,而沒有受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
3、約定內容合法,不得違背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
舉一個較為極端的例子:夫妻雙方在財產協議中約定:離婚後男方需將自己月收入的80%交給女方支配,該條款即違反了公平原則,難以被法院所支持。
總而言之,不論是婚前財產約定,還是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雙方都應當慎重對待,以免日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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