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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分割財產的程序合法嗎?

不離婚分割財產的程序合法嗎?

婚姻就像我們穿鞋一樣,只有適合的才能穿的長久。哪怕剛開始是適合的,後來也會因為種種原因出現摩擦,讓我們有脱掉它的打算。夫妻之間,從結婚開始,就涉及一個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當婚姻出現問題但是還沒有離婚的時候,有些人往往會試圖轉移一些財產,從而使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減少,從中獲利。這種不離婚分割財產的程序合法麼?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相關法規的規定。

一、有重大理由的可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父母出資買房屬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共有房屋難追回 但可以主張賠償

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賣共有房屋,另一方無權追回已出售的房屋,而賣房款又可能明顯低於離婚時的房屋價款。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的規定,保護了婚內弱勢方的利益。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共同還貸款一方可分得房屋部分增值

如何分割婚前一方按揭房屋也是離婚案件的焦點問題之一。劉春瑩律師談到,參與還貸款一方非常關心房屋是不是共同財產,分割時自己能不能分得房屋的增值。現在規定非常明確,這一方不但可以分得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還可以分得這部分款項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劉春瑩律師談到,該條規定對於夫妻雙方更為公平合理,將促進夫妻雙方同心協力共同為家庭做貢獻。

每個人的婚姻經歷都是不一樣的,相同的是都是複雜的,各種各樣的問題都有可能出現,大部分人會處理好這樣那樣的問題,維持着自己的婚姻,那不能維持的那部分人就會選擇離婚。根據上述提到的相關法規,離婚之前就想要分割財產的,不離婚分割財產的程序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可以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