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之後的財產怎麼分割
一、夫妻分居之後的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關於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可以在具體分割時具體處理,但是在財產性質的認定上,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根結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問題,夫妻的法律關係沒有任何變更,法律不應該也沒有理由以分居為界點來變更財產歸屬。
(一) 夫妻財產製立法,首先考慮的是夫妻身份,即夫妻的人身關係。正是居於希望夫妻婚後能夠共同進退、同甘共苦的良好願望,我國法律選擇了婚後所得共同作為法定夫妻財產製。這是我國法律調整夫妻財產關係的一個基本原則。法律選擇這一原則是經過反覆比較,仔細研究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在夫妻的法定關係未解除前,不能輕率地在法定原則之外規定例外情形。把分居期間直接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獨立出來,並不利於夫妻矛盾的解決。
(二)從實際情況來看,分居的原因,有的因感情不和,有的為逃避債務;從分居之後果而言,有的是可以挽回的分居,有的是不可以挽回的分居。以分居為時點來劃分財產,而不顧其中的具體情況,顯然不科學,也不合理。
(三) 從某個角度而言,因感情不和主動分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強者”一方。將分居中取得的財產認定為個人財產,可能客觀上縱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責任的人,鼓勵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對家庭這一社會基本單元的穩定無法起良性影響。如果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數額較大,而另一方又是無過錯的弱者,將該較大數額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方便地做出適當的調整分配,避免有人以分居達到逃避責任的目的。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包括:
(一)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財產。
(二)折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於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分割。
(三)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價金分割是在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有損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那麼法院是會判定離婚的,而對於分居之後的離婚財產都是按照男女平均分割的原則來進行分割的,只要雙方還存在婚姻關係,那麼在婚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的時候都是需要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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