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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不分割的情況是什麼?

離婚財產不分割的情況是什麼?

離婚財產不分割的情況是什麼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那麼上述“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哪些被認為是過錯行為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總之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多個,但基本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沒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這個基本原則分割財產。特別注意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84年8月30施行)

第十九條:“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2號)中第13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之規定已經被修改後的《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般的情況下,離婚財產是必須分割的,並且婚後財產是平均分配,一人一半。但是後期的新婚姻法規定,在一方中有一人犯錯,比如是重婚的、家庭施暴的、吸毒的、或者是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幾類是可以不用分離婚財產的,因為這些人不配。

標籤:財產 離婚 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