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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離婚後財產怎麼分?

當代社會離婚後財產怎麼分?

一、當代社會離婚後財產怎麼分?

包括投資性財產分割、個人所有的房產增值部分在離婚時的分配、居住權在離婚訴訟案件中的運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四種情況。

二、投資性財產分割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按市值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據此在進行投資性財產分割時應注意下列幾個方面:

(一)爭議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及其他股份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一類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在一方名下,很少直接記載在夫妻雙方名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先分清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然後才能依法分割。

(二)這類財產的分割比較複雜,司法實踐應儘量爭取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只有在雙方分歧較大、協商不成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三)對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進行分割,因為當事人手中的一些股份依據法律規定尚不能轉讓。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財產中的股份,屬於法律規定上述情形及其他依法不能自由轉讓的股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辦理。

三、個人所有的房產增值部分在離婚時的分配

一般來説婚姻房產可能基於人為因素和市場因素兩種原因增值。就第一種而言,最主要的人為因素有兩個,一是婚後裝修,二是婚後出租。在房產裝修的情況下,如果房產為一方所有,則其行為性質依物權法理論應為添附。根據從物隨主物的原則,添附之物應隨房產屬於一方所有。在房產出租的情況下,所收取的租金應為法定孳息。如夫妻雙方對租金收益分配無約定的歸所有權人所有。在以上兩種情況下,如另一方對房產裝修和租賃耗費了人力物力,司法實踐中要求所有人對另一方適當補償。另一種是房產基於市場的原因而增值,房產的增值屬於財產的自然增值,因此屬於產權所有人。

公正處理該類糾紛的思路是: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其承擔了房產出租的全部經營管理工作,就應推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為共同財產;非產權方舉證證明其對房產出租承擔了全部經營管理工作,應根據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房產出租貢獻力的大小決定租金收益在離婚時的分配比例,但不宜判決非產權方獲得全部租金收益;產權方舉證證明房產出租經營管理完全由已方實施的,與對方無關,租金收益就應歸已方所有。

四、居住權在離婚訴訟案件中的運用

離婚時,一方無房可居屬於生活困難,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法院可以判決有房一方以居住權或者所有權予以幫助。離婚時由一方對生活困難方給予居住方面幫助並非法定扶養義務的延伸,它只是由原夫妻關係所派生出的一種責任,是有條件的。生活困難的問題應該是一個社會問題,由社會救濟、保障機制加以解決。而在社會保障機制並不健全的情況下,又必須尋求一個解決途徑,只好讓有關人員擔負起這項任務。

用判決設定居住權的條件是: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亦無其它收入來源,無住房而提出暫時居住的請求;另一方應有給予居住幫助的能力;生活困難方的這種獲助應僅限於離婚時。對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條件等相關問題應儘量通過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減少離婚時設定的居住權在執行中的難度,判決以居住權給生活困難方提供幫助的,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附加某些條件。確定居住期限時應考慮當地住房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救助方提供的房產的權屬狀態和麪積的大小、生活困難方勞動能力的強弱和生活困難程度以及當事人締結婚姻時間的長短等因素,經過綜合判斷後再進行判決,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

夫妻在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上從事養殖業和種植業,在離婚時有收益的一般應對半分割。沒收益的,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平均分割給夫妻個人享有,以保證夫妻雙方都有田耕。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明確了説明了離婚時夫妻財產應該根據是否為公共財產來進行區分,若是公共則平分,不為公共則應該由某一方持有。其次依次説明了不同類型財產應該如何分配的問題,包括投資性、個人房產、居住權、土地等的分割。通過以上説明,應該很具體的説明了該問題。

標籤:當代 離婚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