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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協議離婚需要證明嗎?

個人財產協議離婚需要證明嗎?

一、個人財產協議離婚需要證明嗎?

l、(1)內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永久居留證(綠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4)澳門居民: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5)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二、辦理程序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為: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當事人持有本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在婚姻法中規定了,當夫妻雙方出現了任何的問題後,都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來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當雙方無法通過協議方式辦理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方式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