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時間節點怎樣規定的?
一、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時間節點怎樣規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將“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界定為“離婚時”。對這一條的理解,應如何理解?是第一次離婚之時起算?那麼之前的這類行為不算侵佔夫妻共同財產嗎?當然不是,筆者談一下對該條時間界定的一點看法。
對“離婚時”應作擴大解釋,即不限時間節點。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時限,涵蓋了整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無權擅自處理重大財產,如一方擅自處分即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故意隱瞞擅自處分較大額財產的行為,通常是非善意行為,均推定為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制裁的是“非法”、“拒不交出”、“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因此,不管系何時從事上述行為,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只要有企圖非法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均視為轉移隱匿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理。首先,這部分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配,而且作為分配給隱藏、轉移、變賣、毀損一方。其次,另一方應得份額以其它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折抵。最後,其它共同財產不足以折抵的,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一方給予折價補償。
二、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我國對合法進行結合的夫妻雙方合法的進行法律保護,這類人在離婚時,我國的法律也會保護當事人的法律權益。相關的隱藏雙方共同財產的時間節點,應擴大相關的時間,對這類人員的共同財產進行相關的保護。保護我國結婚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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