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小額網絡詐騙取證怎樣進行
我們經常在網絡上會聽説犯罪人員學習法律知識這種事情。其實,這不是一個段子,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存在的。例如,詐騙犯罪人員學習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因此實施的是多次小額網絡詐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多次小額網絡詐騙也是可以進行詐騙罪的認定。小編將針對多次小額網絡詐騙取證問題為大家介紹。
一、多次小額網絡詐騙構成詐騙罪嗎?
多次小額網絡詐騙取構成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
據瞭解,這份意見共7個部分、36條。其中明確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意見提出,電信網絡詐騙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之後,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10項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處罰。人民法院適用量刑規範化審理此類案件,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對電信詐騙犯罪被告人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多次小額網絡詐騙取證怎樣進行
即使查不清詐騙數額 也可以憑詐騙電話次數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特別是涉及詐騙數額方面,有時難以全部查清,因此意見在制定時充分考慮這一情況,採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並行。
這樣規定既可根據犯罪分子的詐騙數額,也可根據其實際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來定罪量刑,確保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犯罪分子罪行,進而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對於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根據意見,上述情形中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意見同時明確規定,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覆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覆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綜上所述,多次小額網絡詐騙是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網絡詐騙累計數額對詐騙人員進行處罰。關於多次小額網絡詐騙取證的問題是比較困難的,如果對於詐騙數額累計難以查證,可以根據詐騙電話次數。發送詐騙信息數量等等來進行定罪量刑。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對於詐騙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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