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污染環境罪會怎麼判
一、涉嫌污染環境罪會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的,應當實行“雙罰制”,即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無證經營廢機油構成污染環境罪嗎
無證經營廢機油的活動並沒有擾亂市場秩序,但卻涉及環境保護及安全。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實施許可制度,目的不是限制其在市場中的經營活動,而是要求對環境保護與隱患進行嚴格監管。在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廢機油屬於我國專營、專賣物品或限制買賣的物品,也未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無證經營廢機油的行為屬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時,被告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當被告人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已發生,且處置危險廢物的量達到3噸以上,應構成污染環境罪。
三、委託無證回收廢機油構成什麼罪
委託無證回收廢機油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共犯
根據《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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