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有哪些
一、污染環境罪有哪些
非法排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罪它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休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非法進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罪,具體指《刑法》第339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犯罪。該類犯罪事實上可分為3種形式,即:
①“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犯罪;
②“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指國家環保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並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犯罪;
③“以原料利用為主,進口利用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犯罪。
環保人員玩忽職守污染環境罪,具體指《刑法》第408條規定的犯罪,即“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二、污染環境罪的定義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三、污染環境罪處理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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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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