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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污染環境罪刑法條文有哪些?

我國污染環境罪刑法條文有哪些?

和平與發展是當今社會的主題,曾經的發展是建立在犧牲環境基礎之上的粗放式發展,有了許多發達國家的前車之鑑,不以環境換經濟效益,因此我國提出了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堅持以人為本和統籌兼顧,我國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污染環境罪,那麼我國污染環境罪刑法條文有哪些?下面請聽小編詳細介紹。

一、刑法條文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以上就是我國污染環境罪刑法條文的相關規定,對各種污染環境的行為予以限制,地球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生態環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們每一個人都應當從小事做起,保護我們的生存環境,世界各地的霧霾已經在強烈抗議人們的不當行為,相信每一個人都希望還給大自然一片美麗的天空,如果還有相關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