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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

鄂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

鄂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

《鄂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6月28日鄂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鄂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是為了加強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鄂州市實際,制定的法規。

頒佈單位:鄂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文       號:鄂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8屆〕第6號

頒佈時間:2020-08-05

實施時間:2020-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堅持規劃先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葛店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健全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和管理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將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五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是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餐飲服務業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積極宣傳和推廣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和方法,規範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行為。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宣傳,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民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主管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對餐飲服務業油煙達標排放的檢查工作,協調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油煙淨化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進行檢查,依法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

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建立信息互通和協調聯動機制,及時移送案件線索,對案件進行認定和技術核准。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公佈違反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錄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舉報、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投訴人表彰和獎勵。表彰和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餐飲服務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科學設置餐飲服務業經營區域,同時與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專項整治。已有的不符合餐飲服務業發展規劃的餐飲服務業場所,不得改建和擴建,並逐步退出。

第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工商註冊登記申請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裝油煙淨化設施等要求,並分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抄告工商註冊登記信息。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涉及環境敏感區和需自建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項目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其他項目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烹製工藝相匹配的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油煙淨化設施應當與餐廚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服務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配套建設油煙集中收集和淨化設施。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對油煙淨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油煙淨化設施正常使用,並建立清洗、維護台賬,不得閒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煙淨化設施。

第十九條 鼓勵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使用節能爐具、無煙爐具。

第二十條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

鼓勵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域外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使用清潔能源。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油煙排放應當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將油煙經淨化設施處理後排放,不得通過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設施排放油煙。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劃定禁止露天餐飲經營的時段和區域,並向社會公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露天餐飲經營的時段和區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油煙達標排放進行現場檢測,檢測結果向社會公佈。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不定期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油煙淨化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智能監控平台,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油煙淨化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進行實時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居民住宅樓內、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等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備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標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向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設施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禁止露天餐飲經營的時段和區域內從事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餐飲服務業,是指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業。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等單位食堂和其他提供餐飲服務場所的油煙污染防治,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