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污染環境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根據量刑標準污染環境罪既遂可能受到的處罰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2)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3)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污染環境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區別是什麼?
污染環境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區別包括客體不同、客觀方面不同、主體不同。
1、客體不同
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污染環境是一種違法行為,若是污染環境的行為導致多人重傷,或者是致人嚴重殘疾、死亡,那麼污染環境的單位、個人就涉嫌犯了污染環境罪。該罪名成立之後,一旦檢察院提出公訴,法院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確定如何判處污染環境者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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