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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關停養殖場徵收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環保關停養殖場徵收賠償項目有哪些?

環保關停養殖場徵收賠償項目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因環保問題需要關停的養殖廠或者企業,一定要進行相應的補償,其中包括房屋補償、土地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設施設備損壞補償、地上附着物補償等等。

1、對於房屋的補償

一般按照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築面積進行計算。如果因為歷史原因導致沒有房產證明以及土地相關證明的,可以通過實際丈量來確定。對於房屋價值的評估,要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且評估機構由被拆遷人進行選擇。

2、對於停產停業的補償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不僅如此,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由此可見,在停產停業這一方面,我們有很充足的法律依據,可以爭取合理補償。

3、對於設施設備的補償

對於設施設備的補償,不僅要補償可搬遷設備的運輸費、調試費、安裝費、拆卸費等,還會涉及到不可搬遷的設備補償,會根據設備的新舊程度與重置價進行補償。

4、對於養殖場的補償

首先是對畜牧禽的騰退,例如有還在養殖的牛、豬、雞等家禽;同樣包括地上附着物的補償,例如房屋、雞舍、豬舍、養殖設施的補償;並且法律也明確規定:“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對於環保關停養殖場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對於不符合城市規劃設計的養殖場,並且在存在環保隱患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對其進行拆除和關停,但對於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上述項目和認定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賠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