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一旦終止其效力絕對不能恢復嗎?
保險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般來説,保險合同的中止,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最常見。人壽保險合同大多期限較長,由數年至數十年不等,故其保險費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納。如果投保人在約定的保險費交付時間內沒有按時交納,且在寬限期內(一般為60天)仍未交納,則保險合同中止。各國保險法均規定,被中止的保險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後的2年內申請復效。
滿足復效條件復效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繼續履行。當然,被中止的保險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復效申請,或保險人不能接受已發生變化的保險標的(如被保險人在合同中止期間患有保險人不能按條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涉及到保險合同的內容,首先雙方之間的責任和義務時,在保險合同生效期間,保險合同的效力結束之後,雙方則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雙方因為某種原因結束合同的話,那麼保險公司則不需要承擔之後所需履行的相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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