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終止情形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使合同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再繼續,法律效力完全消滅的事實。終止是保險合同發展的最終結果。
(一)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是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險合同訂明保險期限屆滿時,無論在保險期限內是事發生過保險事故以及是否得到過保險賠付,保險期限屆滿後,保險合同按時終止。保險合同期滿後,需要繼續獲得保險保障的,要重新簽訂保險合同,即續保。但是,這裏所指的續保並不意味保險期限的延長或是原保險合同的繼續,而是另一個新的保險合同的簽訂。
(二)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後,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三)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後,由於保險標的本身的狀態及面臨的風險已經有所變化,因而允許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行使保險合同終止權。
(四)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由於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屬於這種情況。
(五)因解除而終止;
解除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係,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1、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2、協商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於是通過友好協商,解除保險合同。
3、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
4、裁決解除是指產生解除保險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對於投保人來説,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除非發現投保方有違法或違約行為。但是對於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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