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終止

債務人延遲履行時怎樣解除合同

債務人延遲履行時怎樣解除合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當中有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遲延履行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解除方式也不同。
第一,催告解除。根據合同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並不是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期限屆滿的時候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第3項內容解除合同。
第二,及時解除。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上特別重要,債務人如果不在此期限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的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過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