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違約可以解除合同嗎
合同具有嚴肅的法律效力,是對雙方行為規範的一種約束,也是雙方可以坦誠合作的一個前提。有時簽訂合同的一方可能會出現違約行為,自然會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那麼主動違約可以解除合同嗎?下面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一、主動違約可以解除合同嗎
現行法律並未明確禁止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關於違約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從理論上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按約履行合同除了囿於法律規定的約束外,很大程度上還要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在一方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時,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強制履行顯然不可能適用於所有不自願履行的情形。如果機械理解“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履行”,並一律排除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在某些個案中必然會耗費極大的社會成本。本案中,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需要先解除二審判決後已經設定在租賃物上的其他數個租賃合同,在爭議的租賃合同已經耗費了當事人諸多時間、精力及社會資源的情形下,強制履行的效果可想而知。即使不考慮強制履行的效果,僅僅是為維持一個存在諸多難以調和的矛盾的法律關係,而去破壞現有的相對和睦的數個法律關係,已經有背離訴訟經濟原則的嫌疑。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下,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應完全予以排斥。
二、現行法律中可以找到違約方解除合同的依據
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能夠找到明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義務或者履行非金錢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出現上述情形時,違約方得以主張免除合同義務的履行。有觀點認為,上述規定中合同義務的免除是違約方在守約方要求履行合同時的抗辯權,違約方不能據此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對此,我們認為,如果不賦予違約方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上述規定就毫無意義。在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無法履行合同時,如果守約方不訴至法院,則爭議的合同履行將遙遙無期,雙方的法律關係也將處於長期的不確定狀態。因此,在合同出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情形時,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應予支持。但違約方必需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主動違約可以解除合同嗎問題的回答。總之,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能夠找到明確依據來説明合同違約方不能解除合同,也就是説合同違約方也擁有合同解除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攀枝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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