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權可以約定嗎
一、任意解除權可以約定嗎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明確的訂立目的性,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係,從而具體的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
【任意解除權】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哪些情形能行使任意解除權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一般認為《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不定期租賃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第七百八十七條承攬合同規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第八百二十九條貨運合同規定了託運人的任意解除權;第九百三十三條委託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需要明確的是,任意解除權只能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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