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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經營困難可以解除合同嗎?

在現在的科技進步的時代,事業的開設化是有很多的,既然是事業,也不免會與多人或者更多人進行合作,其中是有很多事情需要相互之間解決和處理的,那麼,兩者之間就會產生簽訂合同,當然有簽訂合同,必然也有解除合同一説,下面就讓本站為你介紹一下關於承租方經營困難可以解除合同嗎。

承租方經營困難可以解除合同嗎?

承租方經營困難可以解除合同嗎?

由於租賃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只約定了違約責任,並沒有單獨訂立承租方可單獨解除合同的條款,導致在承租方出現經營困難時要求單方解除合同出現爭議。“經營困難”並未在雙方訂立合同時加以約定並加到合同條款中,雙方也沒有在出現糾紛後達成一致意見協議解除合同,故不符合合同法關於協議解除的情形。承租人想要解除合同只能依據合同法解除。承租人主張“市場不景氣導致其經營虧損,繼續經營造成更大的損失,其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在法庭陳述中,承租人並沒有明確其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款,但根據其表示方式,筆者認為其所依據更傾向於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根據民法通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實踐中往往是指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及社會異常事件排除商業風險。本案中承租人提出的答辯理由是“經濟不景氣”,該理由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筆者認為是絕對不構成不可抗力的,經濟波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市場不景氣不可謂不可預見;與承租人經營的餐飲業同類型其他的餐飲企業經營的如火如荼,收益可觀,不可謂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所以經濟不景氣是單純的商業風險,經營虧損也不是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至於承租人擅自騰房退租,通過行動明確表示違約,根據合同法“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情形,只有守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如支持違約方也享有解除權,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助長違約之風。

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獲得房屋使用權。承租房交付後,承租人如何使用都是其自由行使合同權利的表現。承租人對承租房使用或者不使用,這樣使用或那樣使用,只要不違反合同約定使用,出租方以及第三人均不能加以干涉。承租人擅自騰房是對其合同權利的行使,出租人並非要求一定要承租人恢復經營,而是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承擔支付房租以及延遲支付房租的違約金。

綜合以上所説,承租方經營困難可以解除合同嗎?在一般情況下,我們有兩種解決方法:1、事後行為協商解除。2、事前協議解除。這倆種方式的內涵相同,均是遵守合同雙方的,所以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注意違約條款和終止合同條款的銜接,解除合同的條款應當具備,且解除條件應該明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