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有幾項
一、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有幾項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地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助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需要注意的是,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此外,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也是不得超過2人。
二、影響賠償數額的因素有哪些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醫療事故可通過三條途徑解決:雙方自行協商、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的關鍵在於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醫療事件先由醫院所在轄區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首次鑑定;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鑑定;如果對再次鑑定結論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最終裁定。屬醫療事故鑑定費由醫院承擔,非醫療事故鑑定費由患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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