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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是什麼?

一、購銷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是什麼?

購銷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是什麼?

1、合同承載着雙方意思自治的內容,約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的限制規定,均應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合同文本的設計和書寫必須完整、周密、精確和規範。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合同當事人會由於合同條款不完備,或欠缺內容,或沒有履行合同的特殊手續(如:不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備案),導致合同無效,責任不清,而無效的、不完備的合同當然不會成為債權的保證。因此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有一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在辦理批准、登記手續之後才能生效,另外,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有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還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時合同生效。所以,如果當事人雙方希望在合同簽字後即時生效,就應當在合同的末尾條款明確約定:本合同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3、雙方當事人在合同落款處務必要簽字、蓋章,有些企業或個人不是很在乎這個問題,本來應當由公司蓋章的地方,只是由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或銷售業務人員簽名,這樣就會導致合同存在未生效的法律風險。

4、在合同內容上,對標的物數量和質量要有明確的約定,如:標的物的規格、功能、質量標準欲達到何種使用效果,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貨地點和期限等等,合同用語一定要精確、規範,不能產生歧義。

二、合同具體內容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產品的名稱必須明確,使用地區習慣名稱時,雙方要意見一致。

2、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要清楚準確,對有的產品,在簽訂合同時,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明確規定合理耗損,超欠幅度和正負尾差等。

3、產品的種類、等級和質量,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對某些幹、鮮、活產品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後方可交易。

4、產品的包裝標準,按國家或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由承運方與託運方協商確定,包裝物的供應由雙方當事人商定。

5、產品的價格,按照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簽訂。國家允許自主定價或議價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6、交貨期限和地點,要根據產品的生產週期、收穫季節、交換能力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易黴爛變質、易碎產品及鮮活產品,供需雙方則更要有明確的規定,可協商推遲或提前交貨日期。

7、交(提)貨方式,可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8、交(提)貨日期的計算。凡送貨和代運的,以發貨時運輸部門郵戳記準;實行提貨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貨日期為限。

9.要明確規定貸款的結算方式和時間。

10、要對產品驗收的地點及辦法做出明確的規定。

11、違約責任的規定要明確,發生違約時處理。

12、還要有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它條款。

購銷合同的訂立與生效是基於合同有效的前提上,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內容來進行處理,雙方需要對重點關注的合同內容應當明確進行規定,特別是在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所需要支付的違約金等應當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