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管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車輛保管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車輛保管合同的成立時間從民法理論上講,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一般來講,自寄託人將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經驗收後,合同才成立;寄託人沒有交付標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還沒有成立。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保管人事先已經佔有保管物的,則保管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的約定應當表現為文字或其他可以確認的書面形式。否則,難以確認的,不足以證明保管合同當事人同意合同於交付以外的時間成立,保管合同仍於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如車輛保管人與車輛寄存人於保管物交付前,已訂立合同,明確約定保管合同於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為屬於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應受法律保護。此時,保管合同雖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即提供保管寄存人託付的物品的服務。
2、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還需要交付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種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也有無償的合同。
《民法典》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並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是保管方服務於寄託人的一項服務,服務過程需要按照合同內容履行保管義務。保管合同可以是付費服務也可以是無償服務,保管費的約定需要根據寄存人和保管人私下協商在寫入合同中,用來證明保管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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