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連帶責任
合同效力1.72W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的特徵是:
1. 它是一個整體的責任
2. 它給了被侵權人更多的選擇權
3. 它是一種法定或約定的責任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特徵是:
1. 它是一個整體的責任
2. 它給了被侵權人更多的選擇權
3. 它是一種法定或約定的責任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標籤: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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