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後損失如何承擔?
一、合同解除後損失如何處理?
解除合同後是否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分別不同情況: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二、解除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於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複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採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説,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並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衝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説,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繫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三、能否以對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
在實務操作中,對於法定解除的適用應嚴格依法律規定辦理,並對第94條第5項即“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之規定要從嚴解釋,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對於約定解除而言,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解除事由的約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將一般違約事項規定為解除事由,更不能將法律、法規禁止的事項規定為解除事由。雙方當事人解除事由的約定,既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合同解除制度設置的目的在於,因一方當事人的根本違約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實現,對方當事人為了防止合同在違約情形下給自己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採取的一種自救措施,目的在於防止損失擴大,維護自身利益。
因此,首先,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於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複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其次,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採取解除措施就可能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説,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最後,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敗,一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並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衝擊和破壞。
正因為如此,各國合同法均對合同解除的事由作出了嚴格規定。合同法第94條對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解除情形雖有5條之多,但較過去合同法的規定要嚴格得多。
合同的解除一般都是因為一方違約,合同解除之後損失應該承擔與違反合同條約的一方,如果都沒有違反合同那麼可以根據合同上面約定的條款進行損失承擔。合同違約的情況有很多,一般合同違約解除之後還會有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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