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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合同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已經簽訂的合同,如果在合同中籤署名字的人非本人簽署的話,除收養協議、離婚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牽涉到人身性質的合同必須由當事人自己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簽以外,合同的效力則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判定。如果代簽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委託,並在授權委託範圍內代簽合同,此時的代簽行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如果代簽人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委託,私自以他人名義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話合同的效力依法屬於無權代理行為引發的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與否取決於本人的追認行為,本人追認的,合同對本人產生效力,本人沒有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的,合同對本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這時的合同並沒有效力。合同的代簽需要符合合同法中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標籤:簽字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