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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具有可更改、可解除的民事協議書的一種,我們一般看見的合同都是紙質的合同,但是隨着科技的發展電子合同開始興起,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電子合同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吧。

電子合同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電子商務合同主體受新合同法調整

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按照電子商務交易對象分類,電子商務可分為四類:即商業商業(BtoB),商業消費者(BtoC),商業政府機構(BtoG),消費者政府機構(CtoG).其中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企業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政府機構可將採購辦公用品清單在因特網上發佈,企業以電子化方式迴應,經過選擇確定供方,與之達成電子合同.再如:政府機構可實施電子政府計劃,利用因特網為企業提供納税、辦理電子營業執照、出口配額招標、進出口許可證申領等服務.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個人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對個人社會福利基金的發放以及個人納税交費等.上述電子商務活動無論屬於哪一類,其實質都是屬於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都是合同契約關係.因此,這些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調整.

2、電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調整

新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表明了電子合同必然屬於新合同法的調整範圍.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雙方當事人實施的是無紙化貿易,通過電子商務系統進行網上談判,將磋商結果做成文件,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貿易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標的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易方式、結算方式、運輸方式、違約責任、服務、索賠等合同條款後,雙方用EDI簽約或用數字簽字簽約,形成電子合同,傳遞訂單、提單、保險單等,這些電子單證被記錄和保存在磁性介質中,儲存於計算機的存儲設備內,採用的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形式.此為國內外電子商務市場通行的做法.我國新合同法立法之時已充分注意到這一點,因此特別規定了書面合同包括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賦予了電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成立的條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第二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是經由一方的要約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傳統的做法,要約和承諾都是人工進行的,是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完全自動化、雙方利用計算機進行,根據預先編制的程序,通過因特網自動發出要約或表示承諾,而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之間完成的,應如何判斷電子合同的承諾是否生效以及該合同是否因此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條款中做出詳細界定,為判定電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賦予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簽訂電子合同,當事人之間使用計算機電子數據交換,合同主要條款也是通過計算機屏幕顯示,不存在任何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因此只能以電子數字簽名(加密)的形式,證明合同的成立.對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時已注意到這一客觀現實,採取了較為靈活的態度,按照該條款理解:即電子合同當事人雙方既可以直接使用電子簽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簽訂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書,使合同成立生效.間接地承認了電子簽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管轄權作了具體規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電子合同發出EC電訊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點使用計算機系統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發送人擁有計算機的某一地點.如果採用發出生效原則,將使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採用收到生效原則更為適宜,因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點較為容易確定,可以依據傳統的判定方法對接收電文一方的有密切關係的營業地和經常居住地進行判定,提出關於訂立合同地點的法定證據.因此,該條款的規定為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明確合同的法律適用和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6、新合同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電子證據具有合法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合同、訂貨單、提單、確認書、轉運單、保險單、付款通知、有關票據等電子文件即電子單證是在計算機內磁性介質中傳遞、存儲的電子數據,無法被人識讀,只能通過屏幕顯示或打印輸出文件才能識讀,但這只是一種抄錄,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證據原件.因此,客觀地説執法部門在受理電子商務違法案件及電子合同糾紛案件時根本不可能取得作為書面證據的原件.如何解決這一難題呢?我國新合同法既然已經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也將可讀形式的電子證據歸為採納證據中的視聽資料類,就説明了我國採納電子證據是有法律基礎的,只要經過國家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電子數據交換(EDI)服務中心的認證和防火牆的技術處理,辨別真偽後,電子單證計算機記錄也就是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定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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