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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狀態如何進行認定?

一、合同的效力狀態如何進行認定?

合同的效力狀態如何進行認定?

1、有效合同。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並指出了無效合同由於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於合同的範疇。另外"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並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徵或要件: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由國家予以取締。

3、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4、可撤銷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二、合同特徵

①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護。

②合同效力表現為對特定主體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但在一定的條件下涉及第三人。

③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的,是法律效力的體現。

三、成立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儘管其二者具有較強的聯繫,但是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論是在合同法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有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四、至於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認為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訂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具備法律規定的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

3、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還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載體來進行表現)。此外,對於實踐性合同來説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合同就能成立。至於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還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應有效。

合同的效力狀態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所以説並是不簽訂合同之後就可以立即生效的,只要是合同當中有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的條款,那麼合同就不能夠生效或者可以撤銷合同。所以遇見違法合同詐騙我們不要害怕應該直接報警。

標籤:效力 認定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