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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什麼特點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什麼特點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這類合同的特點是:
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範圍,實際上是將撤銷的對象主要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從廣義上來説,意思表示不真實也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的四個要件,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公益、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須由撤銷權人在除斥期間內主動行使撤銷權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外人很難去判斷,因此,即使外人已得知一方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到損害,如果當事人不主動提出撤銷而自願承擔損害後果,法律也允許這種行為有效。法院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除斥期間為1年。
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
這是與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的顯著區別,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合同。
撤銷權人可以撤銷或變更合同
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予以撤銷,也可以不要求撤銷,而僅要求變更合同的內容,例如買賣合同中,通過協商改變合同的某些內容,調整標的物價格,減少一方承擔的義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標籤:撤銷 變更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