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一方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行為。顯失公平,是當事人一方處於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為。
當事人一方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但是,與違法合同以及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合同不同,這種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詐、受脅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受害方可以有選擇合同效力的權利,即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合同而使合同無效,也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也還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部分條款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辦理時,應該遞交案件的訴訟書和案件證據,主要説明對方存在如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可以要求辦案機關在辦理時,對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由我國的司法部門進行審理和判決,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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