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化影響之前的買賣合同嗎?
一、公司名稱變化影響之前的買賣合同嗎?
公司名稱變化不會影響之前的買賣合同,因為公司名稱變化不會引起公司相關法律關係的變化,變更前公司的相關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受。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如果遭遇對方公司發生名稱變化的情況,找變更後的企業繼續履行即可。
公司名稱準備變更,剛剛簽訂得購銷合同不需要重新簽訂。
公司名稱變更的,變更後的公司自然承受變更前的公司的債權債務,所以,在公司變更後,對在變更前所簽訂的合同是不需要重新簽訂的,應由變更後的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
企業對外簽訂合同和協議的效力不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改變。因為企業本身是獨立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和責任能力,也有獨立的民事行為和責任權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規定的企業的代表,其行為的代表企業作出的,必須由企業承受。如果合同上蓋有企業的蓋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沒有直接關係,完全可以認為是企業的獨立行為。
企業名稱變更後,仍然需要承繼名稱變更的權利和義務,對外簽訂合同和協議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變。當然,為了穩妥起見,可以簽訂補充合同或者協議,明確前後關係,確認原來的合同或者協議繼續有效。
補充:
如果A公司發生了合併、分立,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只要貴公司同A公司沒有專門約定,其分立後由各分立的公司對此前與貴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不因為其股東變更而變化,A公司變更股東後,仍然需要按照合同或者協議履行原來的義務。只是股東變化可能影響公司的履約能力,這倒是貴公司需要重視的。
誰也不能夠説不管A公司如何變化,其與貴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一直有效。比如A公司如果發生破產、解散等不幸情況時,其可能沒有能力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目的也就無法保證能夠實現了。
《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如果A公司是分公司,其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公司的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公司因為市場的需要將名稱改變之後實際上對公司內部的原有系統並沒有任何的影響,所以儘管名稱在合同中不能對應上也完全不會改變其之前買賣合同的正常履行,因為經過官方登記的合同只會讓認可公司本體而不是僅僅是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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