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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

一、意向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

意向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

“意向書”的法律性質要綜合其內容結合《民法典》規定來分析,探究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最終確定其性質和效力。

1、看標題;如果標題顯示為“意向書”“備忘錄”,那麼,從形式上可以初步判斷為磋商性文件。

2、看數量、質量、標的的約定;這應當是確定“意向書”性質的重要點,如果“意向書”對數量、質量標準,標的物約定含糊不清,那麼,説明當事人雙方沒有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不具備正式合同的要素。

3、看約束力條款的約定;主要審查是否有效力確定條款、效力排除條款,如果有明確的效力排除條款,則基本可以認定“意向書”無約束力。

4、看違約條款的約定;主要審查雙方有無約定違約責任及承擔方式,如果沒有,一般就是磋商性文件。

5、看履行情況的約定;如果“意向書”內容中沒有包含合同主要條款,那麼,可以認定為磋商性文件。

二、意向合同與正式合同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意向書是表示締結協議的意向,並經另一方同意的文書,這種只是在表明一種意向,正式合同是帶有“合同”字樣,對雙方都有約束性一種文書。

2、法律責任不同

意向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而正式合同是帶有法律效應的。

3、特點不同

意向協議書在協商過程中可以更改,而正式合同是不能更改的。

三、意向合同的簽署方式:

1、單獨簽署式,只由出具意向書的一方簽署,但文件一式兩份,由合作的另一方在其副本上籤章認可,交還對方,就算簽署完成。

2、聯合簽署式。雖然這只是一種意向的表達,但形式上仍然保持協議的形式,也就是在書面上出具合作雙方的職銜及代表人姓名,由雙方分別簽署,各執一份為憑。

意向合同可以是雙方商量的初步結果,也可以是認真商妥後達成正式協議的法律性文件,最終意向合同的性質由當中約定的內容來決定,其內容如正式合同所要求那般,寫明瞭數量、價款、履行的職責、期限、違約責任等,則合同生效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