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分期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一、分期履行合同訴訟時效

分期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4〕法函23號《關於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訴訟時效應如何計算問題的答覆》的規定,對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關於分期履行債務的的訴訟時效問題,最高法院發佈過數個批示,並最終在08時效解釋作出一個階段性的統一,但時效解釋第五條的並非適用於全部分期履行的時效問題。簡單而論,這一規定的適用要求債務必須為同一債務,債務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就已確定,如借款合同的分期償還、買賣合同的分期付款、分期交貨。並不適用於不同筆(但可能同一性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斷產生的債務的分期履行。

以下為各相關的批示、解釋:

針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分期償還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題的請示》,200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經[2000〕244號答覆。該答覆載明:

在借款、買賣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二、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

對於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債權,其訴訟時效應按每一期的期限屆滿日分別起算還是從最後一期屆滿後起算,存在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故對於約定分期償還的借款合同,應從每一次的償還期限屆滿之日分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於同一筆完整的借款,雖然規定了不同的償還日期,但訴訟時效期間仍應從最後的償還日期開始計算,否則將一個完整的法律關係割裂開來,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從理論上講,分期履行的債權,分為定期給付債權與分期給付債權,前者為數個各自獨立的債權,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繼續的發生而為給付,如租賃合同中按期收取租金的債權;後者為一個獨立的債權,分數期而為給付,如按期還款的借款合同、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對於定期給付債權,由於其是因租賃、承包等連續性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權是一再發生的,經過每一確定期間即產生一新的債權,數個債權之間是獨立的,所以對該債權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自各該債權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分別計算。合同未到期而終止的,僅發生對已經過的期間的費用的請求權,違約人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必支付未經過期間的費用:而對於分期給付的債權,在約定分期付款的借款、買賣等繼續性合同中,儘管合同約定的是分期履行,但債權是確定不變的,其義務內容是作為一個整體構成了相對人的權利內容,權利人基於該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同樣也是一個整體的合同權利,其主張合同權利也是對整體權利的主張,每一確定時間的經過即發生債權數額的減少,所以,對該債權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債務履行期限全部屆滿後次日起起算。

合同未到期而終止的,債務人應清償所有未支付的債務。也有學者對此提出質疑,認為由於分期給付債權的標的雖然是一個,但標的物是可分的,所以分期給付債權雖然基於同一合同所約定的債權是一個整體,但在合同約定分期履行的情況下,實際是將整體的債權分為若於個數額、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後果互不相同的、相對獨立的債權。債務人應當在各相對獨立的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履行義務,否則構成違約,亦即構成對債權人相對獨立的這部分合同權利的侵犯。根據《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的規定,應按每筆相對獨立的債權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起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針對雲南高院的批覆法函〔2004〕22號《關於分期履行合同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問題的答覆》:對於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筆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應當認定在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履行的情況下,實際是將整體的債權分為若干個數額、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後果互不相同的、相對獨立的債權。根據《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的規定,應從每筆相對獨立的債權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起算。儘管該批覆是針對雲南高院《關於繼續性租金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請示》作出的,但對於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仍然適用。

另外,在對訴訟時效的起算存在分歧的情況下,還應當從保護債權人權利的角度考慮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尤其對金融債權的保護更應如此。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分期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的回答。對於不同的分期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也有差異,不過根據法律規定對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