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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合同不履行合同怎麼賠償標準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與日常工作當中,我們都難免會無與別人簽訂一些合同,那麼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我們可能會遇到對方簽了合同,但是沒有履行自己所應該履行的義務,那麼在這種情況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簽了合同不履行合同怎麼賠償標準

首先,如果簽訂了合同,但是沒有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那麼都可以要求對方來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如果是延遲了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那麼就應該來支付這個價款或者報酬所逾期的利息。其次,如果不履行非金錢上的債務或者是履行的不符合約定的,那麼對方都可以要求另一方來履行,但是有下列任一情況之一的,需要除外。

第一,在法律上或者是在事實上並不能夠進行履行。

第二,債務的標的不適用於強制履行或者是如果履行的話,履行的費用太高。

第三,債權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並沒有要求要履行。那如果質量不符合所約定的質量,那應該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來承擔違約的責任,如果對於違約的責任約定並不明確的話,那麼受損失的方就應該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的來進行選擇。要求修理,更換或者是重做,減價,甚至是退貨等等。

那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有這樣規定的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那麼對於當事人是有着法律約束力的當事人應該按照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且不可以擅自變更或者是解除合同。

如果單方面擅自解除了合同,或者是變更了合同,那麼就違反了《民法典》上的有關規定,就應該來承擔違約行為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民法典》的另外一條規定有這樣規定的,如果一方沒有好好的履行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或者是履行的合同並不符合規定的話,那麼就應該賠償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其中包括了合同履行之後可能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可以超過違反合同中的另一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所預見到的或者是應該預見到的,因為違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因為約定的時候一方違約了,那麼應該根據當時違約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為違約所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一個計算的方法,約定的違約金,如果是低於造成的損失的,那麼當事人也可以來請求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來進行一個相應的增加。

另外,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第四百八十一條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是因為合同糾紛所提起的訴訟的話,那麼就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所以在簽定合同的時候我們應該重視起來,讓它具有法律效益,這樣在發生了變故的時候也可以更好地來保護自己得權益,避免自己受到更多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