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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司法解釋是什麼?

合同變更司法解釋是《合同法》相關規定:

合同變更司法解釋是什麼?

(1)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是關於當事人變更合同的規定。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需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因此,需要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重新修改或者補充。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的內容,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事項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規對變更合同事項有具體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當事人已協議變更了合同,變更的內容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當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合同的變更的概念,不包括合同當事人的改變。雖然從廣義上講,合同主體的改變也是合同變更的一種原因,但是合同法對合同主體的變化,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改變,是通過本章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的制度調整的。所以,本條規定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中權利和義務關係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

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合同變更的形式做出過規定,明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協議及債權人發出的變更合同的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的變更顯然是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進行辦理的,如果涉及到合同一方私自變更合同的,顯然是屬於侵犯了他人的權益的,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賠償因變更合同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