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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口頭承諾能推翻合同嗎

一、一般情況口頭承諾能推翻合同

一般情況口頭承諾能推翻合同嗎

1、口頭承諾和合同都有效,都可以為準。

2、《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可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之外,口頭的承諾也算是合同,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大的問題是一但發生爭議,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認他的承諾,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也難以支持。

二、口頭承諾也是一種合同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54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所實施的合法行為。

56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57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日起具備法律效力,行為人除非依照法律規定或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綜上所述,口頭承諾系公民、法人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所實施的合法行為的一種。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它形式。

因此,可以認定口頭承諾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自承諾開始,也就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生效。承諾之人受承諾的約束,除非依照法律規定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口頭承諾之人不得對自己的承諾隨意變更或解除。

這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精神之體現。法律的淵源來自於一個國家的社會道德,我國自古就有“人無信而不立”。這亦體現了,社會道德與法律對於信守承諾的看重!

然而,客觀事實與你能夠證明的客觀事實未必一致!接受承諾一方,如果不能證明口頭承諾的客觀存在,恐怕維權方面講面臨巨大障礙。

所以,很多時候,無論是在實踐之中還是法律方面,都儘量主張將相關承諾落實與紙面上。

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口頭承諾,只要在其行為實施之時,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下

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口頭承諾)自成立之日具有法律約束力。

簽訂合同就是保障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合同的類型有電子合同、紙質合同以及口頭合同,電子的和紙質的是有證據的,在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當證據也可以當賠償依據,但是口頭的這個證明起來就比較難一些,建議籤紙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