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税違約金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國税違約金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合同履行,經營業務發生,購買方違約的
1、銷售方:取得違約金,屬於增值税應税銷售額的價外費用,可開具專票或普票。
2、購買方:超出合同金額支付的違約金,可計入購進貨物、服務及相關資產成本。
(二)、合同履行,經營業務發生,銷售方違約的
1、購買方:取得違約金,購買方相對於銷售方,未發生銷售行為,不繳增值税。按《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可憑法院判決或合同及雙方協商紀要計入營業外收入。價外費用指的是銷售方取得的,那麼這個購買方取得的違約金,是不是屬於平銷返利的變相處理呢?目前沒有具體文件規定。這就要結合違約的具體情形來具體分析,如果廠商之間經常發生,就值得關注。
2、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衝減銷售額。可憑合同或協商紀要計入營業外支出,准予作企業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屬於在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
(三)、合同未履行,購買方或銷售方違約的
因經營業務未發生,取得違約金的一方,不需開票、不繳納增值税,但仍應繳納印花税,取得方計入營業外收入。支出方計入營業外支出,准予作企業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可憑合同、支付憑證或法院判決書等文書入賬。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未履行,支付違約金一方負有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義務的特例。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係,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後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四)、合同中違約金的相關法規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在每一份合同中都會約定相應的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是需要在雙方協商好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過高的違約金那麼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在處理違約金税收的時候也會看是誰違反了合同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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