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違約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國家違約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家關於違約金的規定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 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違約金種類: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違約金可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例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商定,但當事人並未具體商定或商定無效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法律預先規定的,不得由當事人協商而改變,也不管當事人是否把法定違約金條款寫進合同,違約方都應支付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法定違約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由法律、法規具體規定違約金的數額。
2、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率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具體商定。
第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數額和支付條件都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約定違約金主要有兩種情況:
1、法律、法規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
2、法律、法規雖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於法定的違約金。雖然約定違約金不像法定違約金那樣受到法律的限定,但是,在必要的時候,也要受到國家干預。合同法第 114條對這個問題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第三,混合違約金。混合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了違約金的比率幅度,當事人在該幅度內商定具體比率或幅度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是法定和約定相結合的違約金,也稱混合違約金。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但是對於違約金的要求不能過高,超過比例的部分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但是違約金賠償過少的雙方還是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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