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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定金競合怎麼辦

一、違約金和定金競合怎麼辦

違約金和定金競合怎麼辦

由於民法典規定的定金在性質上屬於違約定金,具有違約定金的性質,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方式適用,而不能並用。但本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由於定金分為立約定金、解約定金、證約定金、成約定金和違約定金,民法典只對違約定金與違約金並存時的適用做出限制,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在一方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方式可以並用。

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一併主張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並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併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併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二、違約金和定金的區別是什麼

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種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 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説,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三、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使用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

由於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定金是違約定金,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兩者不能並用,否則,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後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應當允許並且只能由守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而不能兩者都同時選擇適用。

由此可見,按照民法典規定,買賣合同中既有違約金又有定金條款的,發生違約後,一方只能主張違約金或者定金,不得要求對方同時承擔。大家也都知道了違約金和定金競合怎麼辦,

通常情況下,守約方應該按照對自己最有利的賠償方案執行。大家知道了違約金和定金如何處理,當遇到合同違約的時候,就知道如何主張損失賠償了。

違約金是在無法履行合同的條件下支付的,而定金是提前預支的資金。對於違約金和定金競合怎麼辦,想必大家也都清楚了。如果在預付定金以後無法按期履行合同,也會導致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兩者如果同時存在,定金要退回,還得按合同要求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