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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無正規發票是否可行

合同違約金無正規發票是否可行

合同違約金無正規發票是否可行

(一)合同履行前違約。

如果購貨方在合同履行前違約,雙方最終並沒有執行合同,則違約金不屬於生產經營的業務往來。由於沒有發生經營行為,故不需要開具發票。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

如果購貨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而合同內容屬於應繳增值税行為,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增值税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一般地,銷貨方要將違約金與貨款一起開具增值税發票給購貨方,並計算繳納增值税

舉例説明

(1)簽訂購銷合同的雙方,如合同未履行,收到違約金的一方作為營業外收入,併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税。因為未發生經營活動,沒有價,也自然非價外費用,所以不涉及流轉税問題,不需要取得發票。

(2)簽訂購銷合同的雙方,如銷售方不能按期交貨等(不包括質量問題)原因造成違約,購貨方收到的違約金,作為營業外收入,併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税。因為未實際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沒有價,也自然非價外費用,所以不涉及流轉税問題,不需要取得發票。

(3)簽訂購銷合同的雙方,如銷售方因質量問題造成違約,則屬銷售折讓的範疇,銷售方需要開具紅字發票衝減收入和銷項税額,購貨方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

(4)合同已履行,因購貨方違約而付給銷售方的違約金,則該違約金應屬於價外費用,要隨同價款一起計徵流轉税的。此時,銷售方收到的違約金應出具發票。

(5)購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無論對方在何時違約,都不需要開具發票,只需開具收據。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經營收入,而購貨方收取違約金並不是經營收入,沒有價,何來價外費用,因此肯定不需要開具發票。

合同違約金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瞭解,只要自己的情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就不需要追究,但是問題的解決不僅是發票的問題,因為此類問題的涉及國家的税務收取,一旦有關操作,自己的行為存在不小的責任,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