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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幾種?

一、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幾種

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幾種?

從目前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例如,在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因為對對方的資信情況瞭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瞭解,在簽約時沒有認真考慮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從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還有,在當前企業改革中,企業合併或者兼併、分立、甚至破產的現象也時常發生,這些情況也往往導致企業訂立的合同難以得到履行。另外,三個以上企業之間互相存在着的很複雜的連環經濟業務往來關係(如連環的合同關係),一旦其中一個環節發生問題,就會造成其他環節中斷,從而導致有關合同不能履行。當然,也有一些不法商人在經濟交往中心懷不軌意圖或者故意實施毀約行為,造成合同得不到履行。

(2)由於合同的標的不明確、不具體而造成的違約。這方面的情況比較複雜,不但有許多法律上的問題,也有許多技術指標上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標的物的質量不明確、不具體或者樣品與交付的產品相差太遠;二是標的物的價款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有的沒有規定計價單位,有的沒有規定計價貨幣,有的沒有規定保值條款;三是數量條款規定不明確,經常出現的是交貨不足;四是技術條款規定的不具體或者有漏洞,給外商以可乘之機。

(3)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4)由於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籤合同不能履行。

(5)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6)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7)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

二、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有哪些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二類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中,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如果合同未對履行期限作出規定,那麼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的,則構成了履行遲延。所謂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是指合同債務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及其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行為。

不管是在合同開始履行之前還是正在履行的過程中,其實都是可能出現一方或雙方違約的情況。若一方的違約是因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那麼可以免責,另一方不能要求違約的一方作出損害賠償。當然,這樣的情況下要是因為違約的一方沒有及時告知對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從而造成了損失的話,此時就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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