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租賃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一、違反租賃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1)出租人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提供租賃物,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金,承租人還有權要求在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並負責調整或修理,以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否則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未按合同規定提價有關設備、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4)按合同規定,派員使用租賃物,為承租人提供技術服務水平低、操作不當或有過錯,致使不能提供正常服務時,應償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時,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責任
1)按合同規定負責日常維修保養的,由於使用、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2)因擅自拆、改租賃物而造成損失的,必須負責賠償;
3)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或利用租賃物進行地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未按規定時間和金額交納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追索欠租,並應加罰利息;過期不還租賃物,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二、如何做到提前解約,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經常碰到因為客觀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從法律上講,如果在解除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
可是誰能保證協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這個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採取些變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1、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
比如約定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當然,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也應該給另一方保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才算合理。
2、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為了出租獲利。所以,也可以從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雙方的違約責任。
可以做類似如下的約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上述變通辦法,即使提前沒有約定,在某一方要單方解除時也不妨提出來與對方協商,但是如果提前沒有約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對方也未必就要絕對接受,所以,可能的話,還是事先約定為好。
租賃合同當中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為身份地位不同,在違反租賃合同的時候,自然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並且實際還需要看究竟違反租賃合同中的什麼約定,實際給另一方造成了怎樣的損失,然後才能確定違約的一方應當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比如,可能是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也有可能是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者就其損失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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