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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一、國際商法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國際商法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

國際商法違約金的標準,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違約金的主要作用

關於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學者有三種觀點:

一是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

二是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於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的擔保方式存在着性質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髮揮債的擔保作用。

三是認為違約金主要是一種責任形式,同時也應具有擔保作用,它的擔保作用在於:一旦發生違約,違約方即應給付違約金。如履行了合同,對方當事人則不能請求違約金。

司法實踐中,違約金是關係到合同雙方履行合同職責的重要因素,在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是可以按照違約的標準來對違約金進行認定和處理的,具體情況下首先要雙方進行協商處理,但一方拒不賠償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