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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合同變更是否有賠償

公司轉讓合同變更是否有賠償
公司變更合同內容,在這種語境下,一般是指公司與勞動者協議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勞動合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1.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這種情況最多的一般是公司搬遷,員工可以選擇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法定代通知金的補償,這就是我們俗稱的N+1。
2.公司與勞動者協議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一般不會有經濟補償金,但是法律允許公司和勞動者約定適當的額外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